万通液压(830839):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无需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程序。

  公司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做投票表决,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互联网投票的投入资金的人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络站点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怎么样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知道更多内容。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能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七)会议地点 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山东路 1号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 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董事长王万法先生代表董事会对公司 2024年度的董事会运行及治理情况做 具体报告,并对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的工作做规划汇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顾亮)》(公告编号: 2025-015)、《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美文)》(公告编号:2025-016)、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月虎)》(公告编号:2025-017)。 公司监事会主席苏金杰先生代表监事会对公司 2024年度的监事会运行及公 司治理情况做具体报告,并对公司 2025年度监事会的工作做规划。 根据 2024年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结合公司财务报告数据,编制了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2024年度经营业绩,对 公司 2025年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作预测,并编制了《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19)、《2024年年 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5-018)。 的专项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 明》(编号:和信专字(2025)第 000023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公司拟继续聘用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自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拟续聘 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2)。 的议案》 独立董事享有独立董事津贴。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根据其本人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公司薪酬体系方案确定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逐项审议 如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企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和条件,对公 司真实的情况认真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本 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这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可转债拟发行总额不超过 15,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及相同利率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取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包括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古智能”)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其中,盘古智能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可转债金额不低于 12,000.00万元。除盘古智能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除盘古智能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及相同利率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具体票面利率确定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过程中,盘古智能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及相同利率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本次发行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认购利率,盘古智能将继续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以认购邀请书中载明的最低利率作为认购利率。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的利息。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事项。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的股东。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20%,且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后顺序,按照下述公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可转债的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部分,公司将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10%(含 110%),公司有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50%(含 50%),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照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回售权。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 (1)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因公司标的股票被终止上市情形满足回售条件的,公司应当至少在股票正式终止上市前10个交易日公告回售申报期。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股票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如可转债标的股票终止上市,且本次债券持有人尚有未回售的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及相关权益,公司将视同普通债券,根据票面利率以及约定的本息兑付方式及时、足额偿付本息。

  本次可转债的转让方式采用全价转让方式并实行当日回转,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委托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买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4)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5)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6)拟修改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1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享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涉及关联债券持有人的,应当回避表决。

  ①公司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或其他相关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回售、债券赎回、到期兑付等,下同)或应计利息(以下合称还本付息);

  ②公司触发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约定,导致公司应提前还本付息而未足额偿付 的; ③本次债券未到期,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债券本金或利 息,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公司应提前偿还债券本息且未按期足额偿付的; ④公司被责令停产停业、被吊销许可证且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 性的,或其被托管/接管、解散、被法院裁定破产的; ⑤其他相关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2)针对公司违约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发生违约情形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募集说 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和/或利息。对于逾期未付的 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 (3)争议解决方式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及受托管理人等因履行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或 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相关事项的 解决进行友好协商,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消除或减少因违反约定导致的不良影响。 如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通过如下方式解决争议: 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如公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因本次债券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发生争 议,不同文本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存在冲突的,各方应协商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不 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以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为准。 二十六、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如公司本次发行已在该等有效期内经北京证 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 完成日。 本议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取得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必要批准后方可实 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的议案》 针对本次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公司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0号——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 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向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草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草案)》 (公告编号:2025-028)。 议案》 针对本次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公司依据《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了《向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编号:2025-031)。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针对本次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公司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了《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告编号:2025-03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 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由和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 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33)、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编号:和信专字(2025)第 000022号)。 针对本次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为合法、高效地完成 公司本次发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情况,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公告编号:2025-034)。 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提高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公告编号:2025-035)。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 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对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协议>

  的议案》 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拟与青岛盘古智能制 造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之附条件生效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 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议案》

  针对本次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授权事项:

  1、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这次发行的相关条款及发行方案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这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债券利率(票面利率)确定方式、债券期限、转股期限、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以及其他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授权董事会批准、签署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重大协议、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3、授权董事会聘请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文件、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等,并决定向其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4、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变化及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的审核意见,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变化、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以及办理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各项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等手续;

  7、如证券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有新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政策规定或新的市场条件,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或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作相应调整;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这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定、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转股、回售相关的所有事宜;

  10、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协议;

  1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12、以上第 6项及第 9项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他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有效。如公司这次发行已在该等有效期内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则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这次发行完成日。

  上述议案存在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序号为(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

  上述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 上述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议案序号为(十);

  2、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3、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股东委托非法定代表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办理登记手续,可信函、传真及上门方式来进行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一)会议联系方式:1、联系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山东路 1号;2、联系人:王梦君;3、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