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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社惠企政策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6号)。

  2.政策内容:延续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继续由2%降低至1%(原为3%);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延续保持下降50%,即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0.4%、0.45%、0.7%、0.75%、0.8%、1.1%、1.15%、1.2%执行。建设项目参保不实施阶段性降费和缓缴政策,统一按工程总造价的1.8%的费率执行。

  1.政策依据:《关于打好经济稳步的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3〕4号)。

  2.政策内容:按照湘人社规〔2022〕21号文件实施阶段性缓缴的企业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原规定的6个月内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前予以缴清。公司能够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采取一次性、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2023〕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2号)。

  2.政策内容: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大型企业实施。

  1.政策依据:《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规〔2020〕22号)。

  2.政策内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可延长享受至法定退休时间;对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单位,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累计时间不超过规定的期限。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不早于初次申报时间一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申报本补贴。

  4.办理程序:企业按要求提供社保补贴申报表、劳动者本人签字的申请补贴名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或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补贴对象的身份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工资发放银行凭证,向社保参保地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请补助,经审核通过发放补贴。

  1.政策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人社函〔2019〕28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试行)》(湘人社规〔2022〕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2号)。

  (1)永州市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认定标准: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线人)以上;培训场地与培训专业(工种)相适应,设施设备与培训规模相匹配,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理论教室不少于2间,其中至少有一间可同时容纳50人以上;具有稳定的教学管理队伍。教师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水平,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每个培训专业(工种)配备1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训课教师,且有专职管理人员;具有完善的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应急保障等管理制度;培训场地安装有完整的移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可实现培训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全程摄像。

  (2)扶持政策。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等级享受560元-2200元每人的培训补贴(具体条件、标准按湘人社规〔2022〕16号、湘政办发〔2023〕32号文件执行)。企业内设的培训中心承担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可不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1)培训中心认定: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以下申报资料:①申请报告;②《永州市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申报表》和相应的师资证明资料;③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含电子档);④所有拟参培职工本年度连续3个月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定。

  (2)培训中心补贴申领: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在组织开展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前,按湖南人社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要求录入(培训计划、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参保缴费记录等)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进行网上备案,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开班培训,培训任务完成后,向所在地人社部门递交有关资料,经审核后,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政策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2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人社函〔2019〕289号)、《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21〕3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

  2.政策内容: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提高培训质量,完善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等模式,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学徒制培训,以中级技术工人、高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年分别按60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列入学徒培养计划的,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培养补贴资金总额50%的培训补贴。培训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并正常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一线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训对象。鼓励企业将新招录贫困家庭子先列入学徒培养计划。企业内设的培训中心承担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可不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4.办理程序:企业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前,按湖南人社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要求录入(培训计划、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参保缴费记录等)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进行网上备案,经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开班培训,培训任务完成后,向所在地人社部门递交有关资料,经审核后,按规定申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政策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的意见》(湘人社规〔2022〕33号)。

  (1)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厂房式就业帮扶车间: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就业岗位15个以上,并已吸纳5名以上(含)脱贫人口的就业场所可以认定为厂房式就业帮扶车间;居家式就业帮扶车间: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与脱贫人口建立承揽关系,签订承揽合同,并带动5名以上(含)脱贫人口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可以认定为居家式就业帮扶车间。申请就业帮扶车间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为其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工作特性购买相应额度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扶持政策。对上一年度吸纳脱贫人口累计就业6个月以上、年工资性收入6000元以上的,可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稳岗补贴。享受当地制定的场地费补贴、物流费补贴政策,以社保补贴、创业贷款、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业补贴政策。

  4.办理程序:就业帮扶车间填报认定申请表、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附件资料→人社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1.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17〕108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2.政策内容: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主要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10类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信用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贷款企业需提供担保或抵押:①抵押反担保,通过房产进行担保;②信用担保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先提供申请人(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种养殖业未办理执照的提供土地流转证明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的证明)到企业注册地创业贷款经办部门登记,或通过“永就业”“智慧人社”平台按要求在线)创业贷款经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的企业实地考察符合条件后,企业再提供如下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②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和人员类别的身份证明,与其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③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或含名册的工资发放表);④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或企业出具承诺书);⑤担保、抵押等资料;⑥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2023〕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2号)。

  (1)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2)延续实施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2023 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岗位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同一人员年度内不能重复享受,代发放工资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第三方单位(非实际用工单位)不在补贴、补助范围之内。

  企业按要求填写补贴申报表,提供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劳动合同等资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后发放

  《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9号)、《关于做好我市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的通知》(永人社函〔2022〕36号)。

  企业正常合法经营,能够每年提供不少于10个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且吸纳见习人员数量不超过同期单位社保参保人数的30%,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申请认定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单位认定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经评估,认定期内见习制定完善、管理良好、且接受见习人数较多的单位,经估评合格可继续认定。(2)享受见习补贴。

  ①就业见习单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登记失业人员,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履行见习管理规定,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②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提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认定流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就业见习单位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经所在地就业见习单位管理部门对其单位规模、见习岗位、工作环境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合格后报同级人社局审批认定。申请资料:有意申请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就业见习单位信息备案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实景照片、房屋使用凭证、见习岗位指导人员简历等证明材料;单位见习管理制度、就业见习计划方案和具体流程说明书;单位在职职工缴纳社保证明。(2)见习补贴申请。

  流程:见习单位申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发放。申请材料: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办理方式:现场办理,见习单位向所在地市级或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湖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人才赋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支持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2号)。

  (1)湘人社发〔2019〕67号文件具体内容(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日止)。

  ①畅通申报渠道。凡在我省民营企业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参评职称可由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也可由所在地工商联、或所在地行业协会学会、或由园区、教育就业办及民营企业按属地化原则推荐。

  ②不搞论文一刀切。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用工作实践中的发明专利、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软课题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开发标准等成果作为其专业代表作,替代论文要求。

  ③不作外语等要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参评职称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④降低学历门槛。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可申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

  ⑤放开台阶限制。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未获得初级、中级职称,但成绩突出、贡献卓著的,根据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在满足相应系列(专业)晋升要求的基础上,经由民营企业考核推荐,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才正常申报年限超出2年、4年,直接申报参评(参考)中级、副高级职称。

  ⑦下放评审权限。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园区可根据园区产业发展需要申请相关系列(专业)、相关层级的职称评审权。大型民营企业或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可申请组建评审委员会,自主评审本单位相应职称。

  ⑧贯通技能人才职称评审路径。在生产领域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直接对应申报参评(参考)高、中、初级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职称。(2)湘人社规〔2022〕22号文件具体内容(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6月22日止)。

  ①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方面:设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卓越工程师培养专项,定向调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特色培育项目,每年定向培养600名左右数字技术工程师。职称评审方面,不唯“帽子”,坚决破除“四唯”,特别是不搞论文著作“一刀切”,主动对接企业需求,提供“湘产专场”精准人才评价服务。特别优秀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②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方面: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项扶持计划。“新湖南贡献奖”中小企业先进个人重点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中遴选。获评“全国优秀企业家”“湖南省优秀企业家”的,获评后两年内所在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增长超过10%的年份,分别给予优秀企业家5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个人或团队参评“湖湘制造先锋”,获奖者视贡献程度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③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能人才成长方面: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对培训培养中级工、高级工的,每年分别按每人6000元、8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突出成就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在评选湖湘工匠时给予倾斜。搭建人才立交桥,取得高级技师、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一线工程技术类高技能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直接参评工程系列相关专业副高、中级职称评审。

  ④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研攻关平台建设和专家服务方面: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对处于行业领先或在“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有突出表现的,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积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进青年博士,并给予专项培养资助经费。

  ⑤针对高层次人才激励方面:在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省优秀专家的推荐选拔中,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单列推荐选拔指标,进一步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

  专业技术人员向民营企业提出申请;②民营企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5个工作日;③上报评审材料;④市职改办对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形式资格审查,高级评审材料报送省各系列职改办;⑤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⑥评审结果审核、公示;⑦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文确认资格,颁发资格证书;⑧评审材料整理、清退、存档。(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专技人才职称申报方式: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专技人才(含港澳台人才、外籍人才)等,原则上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此类人员可由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申报,也可按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地工商联、行业协会学会、园区、教育就业办及民营企业推荐申报。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参评职称。

  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一项推荐条件: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和国家博士后当年日常经费资助标准。

  (5)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6)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1)建有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西部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至建有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2)属于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有突出表现幵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如近5年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3)近三年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市值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国内外知名榜单的高新技术企业。

  (5)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年以上,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西部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6)已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博士后工作,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西部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7)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申请新设园区类工作站,须有3家以上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须全部符合基本条件,且其中2家以上单位分别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1)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设站申报材料,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

  (2)市人社局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申报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现状、行业发展潜力、为博士后提供的服务保障等情况,向省人社厅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答:企业最迟(企业有之前、当日和之后三种订立劳动合同时间,但最迟为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内容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面临

  (二)试用期可以单独约定吗?试用期的时间有规定吗?试用期的工资应该如何发放?

  (2)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②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③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3)试用期工资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三)企业可以随意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企业与劳动者解除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情形,且需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情形。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答: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全日制劳动者)1550元

  /月;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非全日制劳动者)为15元/小时。适用时间从2022年4月1日开始。(八)加班工资是怎么规定的?

  (1)加点,即延长日工作时间。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但不能随意延长。一般每日延长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时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加班,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以上系用人单位平时向人社部门咨询的高频次问题,采取问答形势进行了口语化解释,与相关法律法规用词用句不一致的地方以法律法规原文为准。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①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及相关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明细或银行账单、考勤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工资条、欠条、结算单等)到所辖县市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③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做初步协调,当面告知投诉者了解的基本情况;

  ④a.若投诉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或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并出具《补正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b.若投诉人证据材料等资料齐全,则自收到投诉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受理立案,到被投诉单位或工地开展调查,并下达询问通知书。

  ⑤根据调查结果,如存在:a.违法事实不能成立;b.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c.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d.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则撤销立案。如违法事实存在,必要时可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进行协调,如果协调成功则案件完结。若协调不成,则按法定程序对投诉者工资金额进行认定后进入后续执法程序。

  a.请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料到对用人单位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公地址投诉举报;

  b.请将投诉文书、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邮寄到对用人单位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1)投诉。劳动者到所辖县市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填写投诉书,提交资料及证据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进行书面审查。(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不属受理范围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4)调查核实。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中止案件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违法行为,予以撤销立案,并书面通知投诉者。或经教育,违法情节轻微,用人单位主动改正支付工资的,);

  (5)案件处理。①责令限期改正。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其改正(经责令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可结案,并归档);②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③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6)催告程序。被处理(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又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行政诉讼期(180天)满后下达《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

  ①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等按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受伤的,按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用人单位违反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1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办函〔2020〕1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湘人社办函〔2020〕1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管理行为。

  (1)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要求和省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2)制定随机抽查任务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业务机构按照已公示的省、市、县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中涉及本业务的每项任务,制定本级每项任务的实施方案;

  (3)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机构能够准确的通过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实施检查;

  (5)印发《检查告知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机构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后,要印发《检查告知书》,并明确以下内容:抽查依据、抽取时间、抽取对象名单、检查内容、检查方式、送检资料、配合检查事项、联系方式等;

  (6)组织实施检查。依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本业务条线的《执法检查表》,并载明检查事项、检查机关、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事实等。实地检查结束后,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执法检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于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须责令改正的,下发相应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

  (8)审批抽查结果。检查组依据检查事实提出抽查结果建议,并按照“谁检查、谁报批”的原则,报本级分管局领导履行审批程序;

  (9)抽查结果的录入和公示。抽查结果应接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录入抽查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并公示;

  (10)建档保存检查资料。实行本级监管执法机构之间的联合抽查检查时,由各监管执法机构分别建档保存检查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

  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1)下发通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或开展诚信等级评价专项书面审查向辖区内各用人单位下发开展书面审查和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2)用人单位申报。各用人单位按通知要求报送企业基本信息、自查报告、书面审查表及相关用工资料;

  (3)初步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和掌握的劳动保障诚信信息,对用人单位申报情况做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

  (4)征求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总工会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的意见;

  (5)公示结果。通过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诚信等级评价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上班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