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彝乡富良棚、生态走廊 花果飘香 大龙潭、嶍韵双江、生态塔甸魅力彝乡、锦绣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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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值森林防灭火的关键时期,为有力管控野外用火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双江街道对野外用火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坚持零容忍、出重拳,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罚”的原则,予以严厉打击。
近日,我街道依法查处2起违规野外用火案件,希望我们大家引以为戒,真正意识到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切勿抱着侥幸心理野外违规用火,导致惹“火”上身。
孙某,土官社区土官下村组村民,在位于土官下村的农田里焚烧秸秆,被双江街道执法人员发现并及时扑灭。经调查核实,其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双江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对孙某给予警告,并依法对其进行了林业行政处罚(处200元罚款)。
龚某,富泉村委会下玉杵组村民,在位于富泉村委会下玉杵组的农田里焚烧秸秆,被双江街道执法人员发现并及时扑灭。经调查核实,其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双江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对龚某给予警告,并依法对其进行了林业行政处罚(处2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依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前全乡范围内天气风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高,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 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责任重于泰山。但是仍有部分村民无视禁火令,在野外违规用火,制造火灾风险隐患。为警戒侥幸心理,富良棚乡主动出击,召集乡林业部门、乡派出所组建禁火执法队伍,全时段加强巡查,对野外用火行为严厉查处并给予警示教育,现将执法情况通报,请大家以案为戒。
2023年4月17日早10点37分,富良棚乡护林员在巡山时,发现富良棚棚乡塔冲村塔冲二组出现野外用火,系该组村民李某某在二号公路旁田间焚烧秸秆。禁火执法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理,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某罚款200元,同时给予警告并开展普法教育。
2023年4月17日晚20点42分,富良棚乡护林员在巡山时,发现富良棚乡富良棚村大寨一组出现野外用火,系该组村民李某某在老小学下旁田间焚烧秸秆,护林员立即要求熄灭。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禁火执法队伍对李某某罚款200元。
2023年4月17日晚21点16分,富良棚乡护林员在巡山时,发现富良棚乡富良棚村大寨一组出现野外用火,系该组村民李某某在抽水房旁田间焚烧秸秆,护林员立即要求熄灭。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禁火执法队伍对李某某罚款200元,并开展警告与普法教育。
2023年4月17日下午5点30分,塔甸镇海味村委会哈佐格村民小组村民方某某不遵守禁火令擅自在林区附近田间违规野外用火焚烧秸秆,依据《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及村规民约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当前全乡范围内天气风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高,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15 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责任重于泰山。现通报3起违规野外用火案例,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增强森林防火意识,坚决杜绝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2023年4月18日晚19点21分,富良棚乡护林员在巡山时,发现富良棚乡富良棚村乐里冲组出现野外用火,系该组村民李某某在乐里冲组田间焚烧秸秆。禁火执法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理,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某罚款200元,同时给予警告并开展普法教育。
2023年4月18日晚19点53分,富良棚乡护林员在巡山时,发现富良棚乡美党村美党组出现野外用火,系该组村民陈某某在美党村委会附近焚烧秸秆。禁火执法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理,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某罚款200元,同时给予警告并开展普法教育。
2023年4月18日晚20点25分,富良棚乡护林员在巡山时,发现富良棚乡富良棚村街子组出现野外用火,系该组村民杨某某在街子组田间焚烧秸秆。禁火执法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理,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某罚款200元,同时给予警告并开展普法教育。
2023年4月7日上午10点46分大龙潭乡以他斗村委会以他斗小组村民李某某,在自家地里面焚烧秸秆,属于高火险期内违规野外用火,林业站工作人员与护林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经调查核实,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工作人员对李某某给予警告,并依法对其进行林业行政处罚(处500元罚款)。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对森林火灾案件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1.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违反《草原防火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
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2、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1、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