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25年度榜首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你县《关于请求闽清县2025年度榜首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梅政地〔2025〕1号)收悉。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托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议》(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托付),现批复如下:

  一、赞同将闽清县境内农用地0.2416公顷(其间犁地0.2319公顷)转为建造用地。征收闽清县塔庄镇塔庄村水田0.1040公顷,塔庄镇溪东村水田0.127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7公顷、乡镇村及工矿用地0.2231公顷。算计征收农人集体所有土地0.4647公顷,按规划用处运用。

  二、闽清县人民政府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安排施行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人的补偿、安顿和社会保障作业。新增建造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和犁地开垦费按规则交纳。

  三、闽清县人民政府要严厉按照土地供给方针和用地定额目标等有关法令法规向详细建造项目供给用地,并按规则存案。

  四、闽清县人民政府要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运用及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触及各类天然保护地的用地,严厉按法令和法规和处理规则处理相关手续。

  五、闽清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挂号信息动态处理,依法完结土地征收后,不动产挂号组织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及时处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刊出或改变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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