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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5,047,143,433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专业化特殊钢材料制造企业,目前已具备年产1600多万吨特殊钢材的生产能力。企业具有江苏江阴兴澄特钢、湖北黄石大冶特钢、山东青岛特钢、江苏靖江特钢四家专业精品特殊钢材料生产基地,安徽铜陵特材、江苏扬州特材两家原材料生产基地,山东泰富悬架、浙江钢管两大产业链延伸基地,形成了沿海沿江产业链的战略大布局。

  公司工艺技术和装备具备世界领先水平,拥有合金钢棒材、特种中厚板材、特种无缝钢管、特冶锻造、合金钢线材、合金钢大圆坯六大产品群以及调质材、银亮材、汽车零部件等深加工产品系列,品种规格配套齐全、品质卓越并有着非常明显市场之间的竞争优势,满足能源、交通、工程机械、航空航天等国家优先发展行业的市场需求,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重大工程建设等重要领域所需关键特殊钢材料的制造基地与新材料、新工艺、新研发技术基地。产品畅销全国并远销美国、日本以及欧盟、东南亚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国内外高端领域用户的青睐。公司所生产的轴承钢产销量连续11年全球领先,高端汽车用钢、工程机械用钢、风电用钢、海洋系泊链钢、矿用链条钢、高端大圆坯等材料国内市场占有率领先。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高水平发展重要一年。总的来看,我们国家的经济受需求收缩、供给冲击、政策收紧等影响,消费和投资增长势头减弱,供应链受阻等压力,钢铁行业也受到了一系列影响,大宗原材料价格创历史上最新的记录并长期维持在高位、国家实行产能产量“双控”和能耗“双限”政策、“双碳”目标进一步明确、钢铁行业取消出口退税、海运费暴涨,全年行情呈现“前高后低”的态势。

  面对上述诸多挑战,公司统筹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统筹安全管控和绿色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经营任务目标,发展形态趋势持续向好,实现了“十四五”开门红。2021年公司实现钢材销售1453万吨,同比增长3.87%,出口131.5万吨,营业收入973亿元,同比增长27.5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9.53亿元,同比增长31.8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6.78%,同比增加3.86个百分点,基本每股盈利人民币元1.58元/股,比上年同期增长31.67%。

  公司精准分析研判市场形势,提前部署,发挥各板块协同效应和符合产线的灵活性,紧抓下业的风口转换,提升中高端汽车用钢和风电用钢等能源用钢的销售,拓展市占率。2021年公司轴承钢、汽车用钢均创历史上最新的记录,轴承钢突破200万吨,销量同比增长17.7%,连续11年世界第一;汽车用钢销量突破300万吨,连续14年全国第一;能源用钢紧抓风电市场需求,其中连铸大圆坯年销量创历史上最新的记录,并继续保持销量国内第一。同时,公司还重点培育了70余个“小巨人”项目(细分市场领域的隐形冠军),“小巨人”品种销量突破220万吨;“三新”开发,重点品种攻关成果显著, 2021年公司“三高一特”产品新获得32家第二、三方的认证,其中超高强度钢同比增长62.7%,高温/耐蚀合同比增长44.66%,特种不锈钢同比增长113.25%,持续保持快速地发展,公司的产品结构得到持续的提升优化。

  公司坚持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全年新品开发量累计超过250万吨,取得授权专利313项,其中发明专利72项。2021年公司独家研发的尖端产品不断涌现,各产品板块均取得新的突破。棒材板块:主供能源风电行业研制的直径1200mm超大规格圆坯一次热试成功,再次刷新由公司自身保持的连铸圆坯最大规格的世界纪录;乘用车轮毂钢球用材料疲劳寿命超日本同种类型的产品两倍以上,已向恩梯恩、斯凯孚、舍弗勒等知名客户批量供货;齿轮、非调材料批量供应特斯拉、大众、通用、福特等新能源车型,实现了国产化替代;线兆帕级超高强度桥梁缆索用热轧盘条产品,填补了世界空白;2300兆帕级高强钢绞线在高铁箱梁破坏性试验中创世界加载记录;金刚线千米无断丝,达到世界领先水平;胎圈帘线万吨,创历史上最新的记录,销量继续保持国内第一;2021年青岛特钢生产的特种焊条钢市场占有率达到40%,国内特焊市场占有率第一;板材板块:世界最大厚度190毫米耐磨钢板开发成功,并实现批量供货;开发的超大规格高品质能源用钢板、高韧性低温能承受压力的容器钢板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成功突破用100吨电炉生产高强高韧低密度钢工业化技术;无缝钢管板块:首次成功开发利勃海尔超长臂架管,打破国外企业垄断,在国内率先实现产品出口,海洋用管实现新的突破;特冶锻造板块:“三高一特 ”产品销售量同比继续迅速增加,其中高温/耐蚀合金增幅44.66%,广泛地用于中小推力新型号火箭发动机;高强钢增幅62.7%,打开了国际民用航空市场,航天发动机壳体用钢市场占有率超过50%;特种不锈钢整体增幅113.25%,在国产化替代方面已迈出坚实步伐。

  2021年1月,公司成功参股天津钢管并全面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大大增强了公司在无缝钢管行业和市场的影响力,实际管控的无缝钢管年产量超过500万吨,位居全球第一。自特钢管理团队进驻天津钢管以来,生产经营呈现稳定向好局面,全年同比减亏近10亿元。公司通过资产运作、与下游企业协作等一系列手段,完成湖北神风汽车弹簧有限公司控股权的收购以及湖北新冶钢汽车零部件公司少数股权的收购逐渐增强公司汽车用钢产业链延伸实力。公司于2021参与的徐工混改项目也实现了显著的财务增值和业务协同,贡献投资收益超过3000万元。

  2021年公司资本开支重点项目有序推进,兴澄特钢新增大圆坯连铸机顺利竣工投产,大冶特钢铁前超低排放改造、大棒主轧线升级改造项目按期完成,焦化环保升级和特冶二期项目稳步有序推进;青岛特钢续建工程建设项目全面竣工,进入了试生产阶段;铜陵特材三期项目5#、6#焦炉分别于9月和12月顺利出焦;80兆瓦超高温亚临界发电项目并网发电,铁合金项目与1万吨负极材料项目也在持续推进中。公司充分的利用上市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发行50亿元可转债获得证监会核准批复并顺利发行,为公司健康、可持续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021年,公司提出了“开源节流,融创相济”的降本论,将降本融入特钢战略、融入生产经营、融入文化基因,通过创新管理引领降本,创新工艺驱动降本,创新技术赋能降本,积极应对市场波动,生产协同积极开展全流程对标消差,实现同口径降本增效 30 亿元,仅铁前对标降本超9.8 亿元;公司通过深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统一标准,业务一体化协同效果明显,有效抵御了各种风险。

  公司大力推进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专项规划,推动数字产业与钢铁产业深层次地融合,规划实施智能制造行动计划,推进5G、工业互联网等技术在特钢的应用,聚焦示范项目和示范产线个重点项目攻关,完成数字化供应链系统、私有云二期项目建设、兴澄特钢数字能源集中管控项目、大冶特钢建成集团首个5G智能车间、青岛特钢5#、6#高线智能工厂等项目,开创了公司数字化发展新局面。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十四五”规划全面落实的一年,也是新发展格局全面布局的一年,在加快制造强国建设政策引领下,制造业将保持繁荣态势,在汽车、风电、进口替代、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石油化学工业,包括以及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核电、水电等清洁能源领域的市场需求量开始上涨确定性较高。公司将发挥特钢品种规格丰富、行业领域广泛、客户群体高端的优势,加快管理提升和品种结构提升,发挥协同效应,全面完成经营计划,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2021年1月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参与竞买上海电气集团钢管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信泰富特钢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特经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摘牌的方式参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持有的上海电气集团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电钢管”)40%股权转让项目。2021年1月8日,中特经贸成为上海电气集团钢管有限公司40%股权项目受让方,成功竞得标的资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4.00亿元。电气钢管于2月份完成了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特经贸持有上电钢管40%的股权。

  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这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含50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82号),目前已顺利发行。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2月28日以书面、传真、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于2022年3月10日在中信特钢大楼2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钱刚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详细内容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http://上刊载的《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公司攻坚克难,奋勇拼搏,统筹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统筹安全管控和绿色发展,统筹限能限产和降本增效,圆满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经营任务目标,发展态势持续向好,实现了“十四五”开门红。董事会认为2021年度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充分地执行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各项决议。

  (详细内容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http://上刊载的《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8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如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公司拟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是基于公司2021年度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提出的,本次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又能使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详细内容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http://上刊载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公司于2021年4月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期一年,目前该所与公司的业务约定期限已满。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时续聘该所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均为一年,合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425万元。

  (详细内容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http://上刊载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详细内容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http://上刊载的《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详细内容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http://上刊载的《关于对中信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8、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参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公司关联关系董事钱刚先生、郭文亮先生、栾真军先生、郭家骅先生、李国忠先生、王文金先生回避表决;与本议案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张跃先生、侯德根先生、朱正洪先生同意本议案。鉴于湖北中航资产负债率超过70%,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详细内容见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上刊载的《关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参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详细内容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http://上刊载的《关于2022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根据公司运营对资金的需要,母公司2022年向金融机构信用贷款总额度不超过30亿元。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的需求量,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详细内容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http://上刊载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详细内容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http://上刊载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详细内容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http://上刊载的《2021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根据公司工作进程安排,本次董事会决定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将于2022年3月31日召开。

  (详细内容见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上刊载的《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第一、三、四、五、六、八、九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2月28日以书面、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于2022年3月10日在中信特钢大楼2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监事会主席郏静洪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上的《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上的《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8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如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公司拟保持分配总额不变,按照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21年度盈利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上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业务经验,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费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25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上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上的《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参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上的《关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参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上的《关于2022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http://)上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的内控制度、内控体系健全和完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进一步落实,公司的运行质量、管理效率不断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状况,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上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952,600,073.00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7,952,600,073.0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3,016,616,411.11元,扣除2020年度利润分配3,533,000,403.10元,提取盈余公积406,422,298.14元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7,029,793,782.87元。

  公司董事会决定,拟以2021年末总股本5,047,143,4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4,037,714,746.40元,剩余2,696,115,275.08元结转下一年度,本次分配的资金来源为前期经营积累及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如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公司拟保持分配总额不变,按照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是基于公司2021年度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提出的,本次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又能使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重视对投资者现金回报,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现金分红规划,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21年度盈利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在本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对相关内幕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担任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2021年度审计过程中普华永道中天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第一次会议审核,公司拟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作为公司2022年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2年的审计费用合计拟不超过425万元。

  普华永道中天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和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普华永道中天信用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且在中国证监会等各类监管机构的历次评价和检查中,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有着良好的口碑和声誉,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

  1. 普华永道中天前身为1993年3月28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2000年6月更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函[2012]52号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普华永道中天是普华永道国际网络成员机构,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也具备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资质,同时也是原经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此外,普华永道中天也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及UK FRC(英国财务汇报局)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普华永道中天在证券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

  2.人员信息:普华永道中天的首席合伙人为李丹。截至2021年12月31日,普华永道中天合伙人数为257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401人,其中自2013年起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346人。

  3.业务信息:普华永道中天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0年度)的收入总额为人民币61.15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56.9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28.61亿元。

  普华永道中天的2020年度A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客户数量为103家,A股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5.84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与公司同行业(制造业)的A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48家。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普华永道中天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普华永道中天近3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普华永道中天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普华永道中天也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普华永道中天四名初级员工因其个人投资行为违反独立性相关规定,于2019年收到上海证监局对其个人出具的警示函,上述个人行为不影响普华永道中天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或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该四名人员随后均已从普华永道中天离职。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普华永道中天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斌,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2002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2004年至2007年、2011年至2013年、2018年至2021年期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1994年起开始在普华永道中天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5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何国辉,香港注册会计师,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1989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1989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1989年起开始在普华永道中天执业,近3年签署或复核1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程武良,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14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08年起开始在普华永道中天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就普华永道中天拟受聘为公司的2022年度审计机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斌女士、质量复核合伙人何国辉先生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程武良先生最近3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就普华永道中天拟受聘为公司的2022年度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斌女士、质量复核合伙人何国辉先生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程武良先生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普华永道中天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司就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向普华永道中天支付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64.2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人民币31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9.2万元。公司拟就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向普华永道中天支付的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425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37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5万元,较2021年度分别增加人民币55万元和人民币5.8万元,同比分别增加17.5%和11.8%。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2年1月25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普华永道中天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信息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普华永道中天2021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且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诚信情况良好,不会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合计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425万元,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业务经验,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审计的原则,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需要,我们同意将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2021年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期一年,目前该所与公司的业务约定期限已满。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公司拟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同时拟续聘该所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均为一年,合计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425万元。

  经调查了解,本次拟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聘请其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的会计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的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会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关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参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澄特钢”)拟对公司参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航”)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融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对参股公司湖北中航持股40%,湖北中航因经营发展所需,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授信。授信需要股东方兴澄特钢与中国航空工业供销中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中南”)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其中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拟按照持股比例为湖北中航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连带责任担保,中航中南为湖北中航提供同等条件同比例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签署相关协议后的三年。湖北中航可根据其自身融资需求,在审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和期限内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洽谈具体的融资条件,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最终签订的相关文件为准。

  因公司副总裁谢文新在湖北中航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已于2022年3月1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全票审议通过了该事项,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公司关联董事钱刚、郭文亮、栾真军、郭家骅、李国忠、王文金回避表决本议案,鉴于湖北中航资产负债率超过70%,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截至公告披露日,湖北中航目前不存在资产质押、对外担保事项,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为止,湖北中航涉及法律诉讼未结案涉案金额363万元。

  湖北中航注册成立于2011年8月,公司地址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注册资金1000万元,旨在努力打造成为特种钢专业销售平台。

  湖北中航利用中航中南的平台优势,开发锻材、不锈钢、高温合金和高强合金结构钢等高端产品,进一步提高了公司在尖端市场的占有率。

  湖北中航近三年稳步发展,不断拓展新的业务渠道,高温合金及高强钢业务逐步扩大,经营发展情况良好。

  湖北中航是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航中南共同成立的合资公司,公司副总裁谢文新在该公司任董事职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湖北中航系本公司子公司的参股公司,该公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具有较好履约能力,风险可控,保障措施充分有效。公司本次为湖北中航提供担保将有利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湖北中航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授信。授信需要股东方兴澄特钢与中航中南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其中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拟按照持股比例为湖北中航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连带责任担保,中航中南为湖北中航提供同等条件同比例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或借款期限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签署相关协议后的三年。此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事项。湖北中航可根据其自身融资需求,在审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和期限内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洽谈具体的融资条件,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最终签订的相关文件为准。

  本次提供担保是为了促进公司持股40%的参股公司生产经营,满足参股公司的业务发展贷款及融资需要。本次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正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同时湖北中航其他股东将按持股比例同等条件向湖北中航提供担保,担保风险可控,故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金额为465,300万元,以及14,1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8,978.05万元),汇率以2022年3月10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16.9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金额为65,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1.99%。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54,952.00万元,以及5,88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7,113.3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8.90%。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本次交易是为了促进公司持股40%的参股公司生产经营,满足参股公司的业务发展贷款及融资需要。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促进湖北中航发展的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持续开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2年1--2月份公司与湖北中航累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2,721.82万元,在已审议的年度额度范围内。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公司此次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参股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市场,促进经营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提升,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担保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湖北中航经营情况正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同时,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其他股东亦已按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本次担保行为公平对等。

  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日常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中信泰富特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特国贸”)提供不超过3.85亿美金的担保额度。鉴于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较高,基于谨慎原则,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满十二个月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事宜。

  中特国贸可根据其自身融资需求,在审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洽谈具体的融资条件,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最终签订的相关文件为准。

  截至公告披露日,中特国贸目前不存在资产质押、对外担保事项,不涉及法律诉讼未结案,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担保对象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额度不超过3.85亿美金。本次提供担保是为了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满足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贷款及融资需要。

  本次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正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故未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金额为453,300万元,以及52,6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31,932.30万元),汇率以2022年3月10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23.9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3,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1.62%。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54,952.00万元,以及5,881.2万美元(折合37,113.31人民币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8.90%。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财政部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或“本解释”),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5号规定,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有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21年12月31日印发的解释第1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

  解释第15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相关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二)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三)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四)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五)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根据解释第15号规定,结合公司试运行销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试运行销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确认为相关资产。公司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相关规定,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公司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执行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

  财政部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5号规定,对试运行销售有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3月31日(星期四)14:00开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截至2022年3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见2022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深圳巨潮网上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文件。

  上述第4项、第5项、第7项、第8项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另外的股东)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法人股东账户、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法人股东账户、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持股凭证、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联系电线、会议期间及费用: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指示,或对同一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注:请对议案“同意”、“反对”、“弃权”三项意见栏中的一项发表意见,并在相应的空格内打“√”,三项委托意见栏均无“√”符号或出现两个以上“√”符号的委托意见均为无效。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708】”,投票简称为“中特投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上午9:15—下午15:00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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